产假提前上班可以吗
产假提前上班可以吗,国家大力鼓励生育的风潮,产假延长也给不少企业业务的正常开展带来了一定影响,一些女员工可能出现在产假期间提前返岗的情况,那么产假可以提前上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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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未休完提前上班,生育津贴与上班工资能否兼得?
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司法实践不统一。有的支持生育津贴,有的支持兼得,或条件性地支持兼得。
深圳:只享受生育津贴
广州:一般不可兼得,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工作的除外
劳动者享受提供留薪期工资、产假津贴的前提是因工伤、生育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休息,如果职工在此期间已经开始上班,说明其伤情、身体状况已经不需要停工治疗、休息,不符合享受停工留薪期、生育津贴的条件,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即可;
但其工资低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补足,即实际工作的工资与停工留薪期工资(产假津贴)不可兼得,两者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恢复工作的除外。
但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严格适用上述规定,而是降低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一般支持兼得。
浙江省:用人单位经本人同意安排女职工工作的,兼得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37.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经本人同意安排女职工工作的,按以下情形支付工资:(1)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领取生育保险外,用人单位应支付正常上班的工资;(2)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参照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生育津贴,同时支付正常上班的工资。
目前,湖南省地区无明确的司法裁判观点。
产假是为了保障女职工健康与顺利生育而设定的权利,产假期间视为出勤,享受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原则上用人单位不应让处于产假期间的员工回来上班。
笔者认为,提前上班期间的工资应该发放。第一,举轻以明重,职工没有上班时,都能享受相关待遇,在提前上班、为单位产生劳动效益的情况下,更应该额外获得报酬。第二,从待遇发放主体而言,生育津贴是社保基金发放,上班工资是单位发放,二者不可代替。第三,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更应该维护劳动者利益,况且很多情况下是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提前上班。
当然,无论是职工自愿,还是单位要求回来上班,为了降低风险,建议用人单位完善管理流程。
第一,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提前上班的审批程序,必须由单位有关负责人和女职工本人签字同意,一贯执行。
第二,对于因特殊情况安排女职工产假期间提前上班的,用人单位可就提前上班期间的工资等待遇问题,明确约定,或订立专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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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育津贴与上班工资的区别
生育津贴与上班工资的属性之别,是司法实务中判定两者能否兼得的重要依据。根据《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生育津贴是国家为了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而给付的一种补贴。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建立正常生育保险关系,女职工就能享受生育津贴,这与是否提供劳动无关。
而工资则是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支付的一种货币性报酬,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法定基本权利,只要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理应获得相应的报酬。
综上所述,生育津贴依托于生育保险关系,工资来源于劳动付出,两者的本质存在区别,并不是同一回事。
二、提前返岗需要额外支付上班工资
1、企业要求员工提前返岗的情形
用人单位要求提前返岗的,不应视为女职工已经放弃产假的权利,并不能因此免除用人单位支付额外劳动报酬的义务,即用人单位在向女职工支付产假工资的同时,还应当额外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可以就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进行约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可以根据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再结合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情况合理确定相应的劳动报酬。
所以,企业主动要求员工提前返岗的,需要同时支付产假和正常出勤工资。
2、员工主动要求提前返岗的情形
女职工申请的产假少于其依法可以休的产假时间,且在休完申请的产假期后主动去用人单位工作的,因女职工自愿少休产假且自己主动上班,而非用人单位要求其提前结束产假,事后其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的主张,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三、女职工能否拒绝提前返岗
产假具有维护女职工身心健康的基本功能,也能促使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用人单位应该保障女职工在生育后能够享受充分的产假待遇,休足产假。
但是,在实践中,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要求女职工生育后未休完产假就提前返岗工作,从身体健康角度看,女职工在考虑自身身体和家庭等能接受的情况下,可以接受用人单位要求,到岗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如果女职工的身体确实没有恢复,也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的要求。
四、关于提前返岗管理的一些建议
对企业而言,面对休产假期间过于敬业主动提前返岗的生育女职工,可从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审批制、获取相关书面声明和承诺等方面严格控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生育女职工提前返岗工作的相关风险。
如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达成提前返岗事项的,则需就提前上班期间的工资等待遇问题,与女职工订立书面的专项协议,明确用人单位产假相关政策与劳动时间强度及报酬待遇标准等特殊期间的权利义务,避免在后期管理中引发其他的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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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提前上班工资是按照平时正常工资支付的,但是不建议提前上班,休产假是法律赋予与你的权利。
《计划生育法》第26条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因此,女职工休产假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无权要求职工产假期间提前上班,当然,如果职工同意提前上班则另当别论了。产假未休完提前上班不仅应该拿到社保机构发放的生育津贴,还应该拿到一份企业发放的正常工资。
因为生育津贴是基于员工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和员工合法生育这两个事实而应该享受的产假待遇,而且员工享受生育津贴不需要提供正常劳动。而工资只是基于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后企业应当支付的报酬。
另外,支付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资的主体是企业,因而二者是不可以相互代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