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算是被辞退吗
协商解除算是被辞退吗,在职场当中,我们总是会遇到很多的问题,而对于我们的权益是需要得到保障的,也有相关的规定,但是还是有很多人都不清楚,以下了解协商解除算是被辞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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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是,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要给予经济补偿。如果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那么就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而强行解除,那么就是违法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协商解除可以算是被辞退。如果是用人单位主动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就算辞退,但如果员工主动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则不算辞退。所以需要看谁提出的,才可以确认是否属于被辞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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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属于开除吗
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高行政处分。
辞退分两种情况,一是违纪辞退,二是正常辞退。违纪辞退在我国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解除形式,是指劳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特别是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做出了严格的限制。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法定解除。包括辞职权、特别解除权、不可抗力解除权;
2、约定解除;
3、协商解除。
上诉各项之间的区别是:开除、除名、辞退一般是用人单位行使;其结果自然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则是由双方当事人行使,其用人方的权利含有开除、除名、辞退的手段,劳动者含有辞职权,双方共同行使的则有特别解除权、不可抗力解除、约定解除、协商解除。
开除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
首先,其概念及适用的范畴不同。解除劳动合同,是终止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的手段,属于劳动合同制度的内容。开除是对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职工进行的行政处分;除名是行政处理的一种方式,两者均属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职工奖惩制度的内容。
其次,包含的内容不同。开除、除名从内涵上而言,同时包含了两层含义:
1、解除劳动合同;
2、做出行政处分(处理)。
根据适用的不同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5类:
1、单位无过错,员工主动解除;
2、单位有过错,员工被迫解除(单位出现克扣拖欠工资、强迫劳动等);
3、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4、员工无过错,单位依法解除(符合劳动者不胜任工作、需法定裁员等条件);
5、员工无过错,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不胜任工作、需法定裁员等);
6、员工有过错,单位单方解除(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等)。
所以,开除、除名所包含的“解除劳动合同成分”显然是指第6类。
再次,解除劳动合同与开除、除名的不同后果表现在两个方面:
1、有无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类情形中,第2-5类,单位应给予员工补偿(第5类需赔偿,即双倍补偿),第1、6类不需要补偿。而开除、除名仅是对应第6类,显然是不需要补偿的。
2、对工龄及身份的影响:解除劳动合同仅是与一家单位劳动关系的终止,并不对员工的身份及之前的工龄产生影响。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被开除和除名将导致两个后果,
一是工龄丧失;二是干部身份丧失。但是随着社会保障体制的健全,工龄的存续主要以缴费年限来确定,加之《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实施后,同一单位的不同用工界限已经打破,因此干部身份对一个劳动者也失去了实际意义。
最后,适用的企业不同。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于所有的企业;另外,开除、除名则针对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许多民营、外资企业将开除、除名作为企业用人管理的手段,但因不会对员工的身份及之前的.工龄产生影响,所以,它的本质就是“员工有过错,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协商解除合同的时候,劳动者可以提出自己解除合同的意见,要求单位给自己相应的经济补偿等等,让用人单位能够获得合法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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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辞退员工协商不成能退工吗?
可以强行辞退,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二、《劳动合同法》
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对于用人产假时间强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情况,是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办理,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如果用人单位拒不赔偿的,可以提出劳动仲裁来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