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孩”政策配套措施最新解读
“三孩”政策配套措施最新解读, 7月20日晚,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决定中提到了各方面的生育支持配套实施措施。相关配套政策终于开始“配齐”了。
“三孩”政策配套措施最新解读1
今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时明确依法组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此后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一直受到关注。
7月20日晚,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决定提到,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情。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就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以下简称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作出如下决定。
取消社会抚养费
在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方面,决定提到:
◆ 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具体包括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考虑本地区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做好政策衔接,依法组织实施。
◆ 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矛盾较为突出的地区,加强宣传倡导,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精准做好各项管理服务。
◆ 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增强抚幼养老功能。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
◆ 加强人口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等平台,实现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社保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建立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指标体系,健全人口预测预警制度。
开展孕育能力提升专项攻关
在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方面,决定提到:
◆ 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等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加快推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能力及儿科建设,夯实县乡村三级基层网络,加快补齐生育相关公共服务短板。促进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 综合防治出生缺陷。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加强相关知识普及和出生缺陷防控咨询,强化婚前保健,推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产前筛查和诊断,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协作。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促进早筛早诊早治。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
◆ 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强化规划引领,严格技术审批,建设供需平衡、布局合理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监管,严格规范相关技术应用。开展孕育能力提升专项攻关,规范不孕不育诊治服务。
支持幼儿园招收2至3岁幼儿
在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决定提到:
◆ 建立健全支持政策和标准规范体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引导,通过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以市地级行政区为单位制定整体解决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推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发展智慧托育等新业态,培育托育服务、乳粉奶业、动画设计和制作等行业民族品牌。
◆ 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服务。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推动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各级政府推动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居住社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制定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至3岁幼儿。
◆ 加强综合监管。各类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要承担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评估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
研究推动3岁以下照护费用
纳入个税抵扣
在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决定提到:
◆ 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严格落实产假、哺乳假等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 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结合下一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地方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地方政府可以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 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持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有效解决“择校热”难题。依托学校教育资源,以公益普惠为原则,全面开展课后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项目和托管服务,推动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衔接。改进校内教学质量和教育评价,将学生参加课外培训频次、费用等情况纳入教育督导体系。平衡家庭和学校教育负担,严格规范校外培训。
◆ 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适时对现行有关休假和工作时间的政策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完善。
决定还提到,要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探索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加强立法,保障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三孩”政策配套措施最新解读2
产假究竟该放多少天
中国的产假制度最早形成于1926年的民国时期,时长达到6-8周不等,但在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并未普遍推行(李扬,2016)。1935年一项针对广州市60位已婚职业女性的调查显示,回答有产假的女性只有36人,产假天数主要(46%)集中在30-45日(陈慧贞,1935)。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明确了当时城市女性职工的56天的产假权:“女工人与女职员生育,产前产后共给假五十六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56天的产假制度一直延续到1980年代末期。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女职工产假由原来56天增加至90天。直到2012年新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再次将中国女性的基础产假上调至98天。
目前,我国关于产假有关规定主要来自于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特别规定》和各省的《女职工劳动特别法律规定》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首先,全国女性享有基础产假98天。2012年的国务院颁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其次,根据不同省份的规定,各省的法定产假还可以在基础产假之上增加若干天数。例如,广东省的女性职工还可获得计划生育奖励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日的奖励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广东省女性职工,法定最低产假为98+80=178天。
然而有趣的是,我国各个省份关于女性法定产假天数的规定差异很大,有的省份产假长达1年,有的.省份产假短则不足两个月。其中,台湾、澳门、香港、北京、江苏、上海、天津、浙江等城市化率较高、经济发达的地区,产假天数较短,多为3个月或4个月。相比之下,同属于经济发达地区的广东省产假政策更长。
除了法定最低产假,部分省份还制定了产假延长政策。北京、吉林、重庆、福建省允许有条件的雇主额外增加产假1至12个月不等;海南、陕西、广西增设了哺乳假,允许有条件的雇主给予女职工3至12个月不等的哺乳假;陕西则针对参加孕前检查的女职工奖励额外10天的产假;广东则针对剖腹产的女职工额外提供30天的休假。
表1 各省女性职工产假表
产假应该休多久?
女性应该休产假已经成为共识,但该休多久的产假还未达成共识。生育对家庭和国家有益,却由企业来承担女性职工的养育成本,因此企业在招聘时不仅会考虑到已生育的女性面临的家庭照料重担歧视已生育的女性,而且会考虑未生育的女性职工在未来生育时的成本。 太长和太短的产假都会对女性的工资、再就业和职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已有研究表明,如果女性休产假时间太长,会导致就业市场上的性别歧视加剧。同时母亲脱离职场太久对女性人力资本积累造成负面影响,也这将降低母亲的职位或工资,使女性更容易面临“职场天花板”。中国学者於嘉和谢宇(2014)的一项研究表明,女性每生育一个子女会造成其工资下降约7%,而且这一负面影响将随着生育子女数量的增加而变大。反之,如果女性没有产假或产假时间太短,只能驱使女性退出劳动力市场,或转向时间更为弹性能满足她们照料孩子需求但收入不稳定、权益缺乏保障的灵活就业。在德国和英国,个体户(英国将连续就业不足26周的职工也列入其中)无法享有带薪生育假期,这也是两国生育女性兼职率较高的原因之一。在意大利,15至34岁的女性中有25%处于临时就业状态,其中只有极少数女性能够享有带薪生育假期,同时这也是意大利女性生育率较低的原因。
一些学者的研究表明,产假的时间应当适中,6个月的产假最为合适。一项针对欧洲地区生育假期对女性劳动参与的影响表明,短期休假(少于6个月)对生育女性的职业生涯影响很小,而享受较长的产假(不少于6个月)对女性,特别是育龄女性的工资产生负面影响,9个月的有薪产假将会使女性收入降低3%。除了产假外,一些国家还规定了父母假,这是由父母共同可以享有的假期。学者们的研究表明,较长的父母假会降低母亲返回就业单位的工资或者更可能使母亲退出劳动力市场,这是因为在一些国家,特别是在一些父权制国家,父母假通常由母亲申请使用。芬兰和丹麦的父母假较短,这些地区的母亲的劳动力市场参与率很高,而且生育率也较高;意大利的生育女性产假和育儿假的时间都较长,但女性就业率和生育率都不高,说明生育假期长无助于提高女性就业率。
育儿津贴也会对生育女性的就业产生不同的影响。父母假期间提供津贴,更可能促使母亲在小孩1岁内选择在家陪伴孩子;没有提供育儿津贴,母亲为了有足够经济能力照顾幼儿的生活需要,更可能提早返回劳动力市场从事兼职工作。在瑞典,生育女性的产假期工资相当于产前工资的90%,由于有优厚的假期津贴,生育女性在父母假期间参加兼职工作的比例不到20%;英国和荷兰的生育女性育儿假是不带薪的,其在父母假期间参加兼职工作的比例分别为40.4%和60.2%,远高于瑞典,这意味着生育女性出于家庭收入的考量不得不在假期从事兼职工作,既不利于照顾孩子,还会造成母亲职位和收入降低。
谁能享受到产假权益?
除了关注产假政策的长短,产假多大程度能落地实施也是一个问题。事实上,大部分女性的产假权益在劳动力市场中很难得到充分保障。一般而言,从事高收入、工作稳定的女性更容易享受到产假。早在1995年,全国总工会女工部一项针对全国9753名女性职工的问卷调查显示(杨玉臣,1996),即使产假制度已经于1988年从56天提高到90天后,依然有相当比例的单位不给女性职工产假,或只按照旧的产假制度(56天)执行。不同工制、不同所有制企业在产假制度落实上也有明显的差异。而到了21世纪,类似的新闻报道依然屡见不鲜。
此外,模棱两可的政策文本,导致了往往是企业组织具有对产假政策的最终解释权。例如,北京市的产假一般是128天,但如果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这意味着女性职工的最长产假可休至218天,这就带来了企业、组织间的隐性福利差异。
早在传统中国社会,福利被运用于调节社会行为,成为良性干预的政策工具。《中国哈佛史》中就记载了汉朝使用税率来影响百姓的生活,包含了针对生育的妇女免税3年,对丈夫免税1年的福利。而在今天,面对“三孩政策”的生育调整,女性产假制度也需要对应的改革,亟需相关部门科学论证是否需要适度提高部分省份的女性职工产假,以适应新的人口政策变化;另一方面,在女性产假制度之外,还需要关注男性陪产假、夫妻哺乳假等制度的衔接。否则,再完善的女性产假制度,也容易最后滑落成女性独自承担育儿责任的窠臼。